阜新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条例
- 制定机关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2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29日阜新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对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未作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气候资源利用工作应当尊重自然生态规律,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并确定人员,做好气象灾害监测设施、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的日常维护,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协助本地人民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和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应急广播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故障报告,将接收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播给村民。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依法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水务、供电、电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工作。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知识和技能纳入地方课内容,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每年3月23日“世界气象日”所在周为本市的气象宣传周。
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防御准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立防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气象灾害风险隐患。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重点防御区域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完善自动气象站、雷达等气象观测站网。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业、生态、交通、旅游等专业气象观测站网。
在建设气象灾害监测设施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作出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求,车站、商场、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以及公交车、巡游出租车广告运营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屏、广播等设施,依法向社会公众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枢纽、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口密集区域和河道险段、水库、堤防、低洼路段、过河桥梁、漫水桥、涵洞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建立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和播发设施。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在检测项目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检测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项目相关信息,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和树木折断等安全隐患,避免和减轻大风灾害造成的危害。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强度和降雨情况,做好城市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定期组织开展检查,保持排水通畅,并在城镇易涝点开展积涝实时监控、设置警示标识。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对堤防、涵洞、漫水桥、矿山、尾矿库等重要险段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巡查,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开发农产品气象指数保险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监测、评估、预报等服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当地风能、太阳能等可利用程度和资源区划,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力和光伏发电等项目,促进风能、太阳能等资源规范有序利用。
鼓励和支持小米、花生、高粱、红薯、沙棘等特色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行业协会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
鼓励和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冰雪景观、物候景观及避暑气候、康养气候等气候资源,创建特色气候小镇等气候标志品牌,发展特色旅游、康养等产业。
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