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干旱、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龙卷、大雾、台风、低温、高温、霜冻、寒潮、霾等造成的灾害。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