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服务、监督以及气候资源利用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在市气象主管机构指导下依法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水务、供电、电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