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和农业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评估体系,开展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的决策服务业务,提升气象综合保障粮食安全能力,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当地风能、太阳能等可利用程度和资源区划,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力和光伏发电等项目,促进风能、太阳能等资源规范有序利用。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