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干旱、暴雨、暴雪、大风、大雾、冰雹、雷电、沙尘暴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和方法研究,建立健全分灾种、分重点行业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联合有关主管部门发布森林草原火险、重污染天气、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等气象风险预警,提高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准确率和时效性。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