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作出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