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和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并定期组织开展建筑物、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广告牌、玻璃幕墙、树木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和树木折断等安全隐患,避免和减轻大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