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地区的气候资源状况进行调查,并根据气候资源数据库和调查结果组织编制气候资源区划。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为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项目的勘察选址、建设运行提供气象监测、评估、预报等服务。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