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防雷减灾工作应当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电力、电信等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对相关领域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在检测项目完成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检测项目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项目相关信息,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