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暴雨强度公式,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并将其作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技术依据。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暴雨强度和降雨情况,做好城市排水管网和防涝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定期组织开展检查,保持排水通畅,并在城镇易涝点开展积涝实时监控、设置警示标识。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对堤防、涵洞、漫水桥、矿山、尾矿库等重要险段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展巡查,及时疏通河道,加固病险水库。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