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统一协调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和作业体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

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过程中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