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与气候资源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对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未作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