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进行气象探测并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资料。未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气象探测。

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有关气象信息资料。

地方法规 · 阜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