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3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1月7日内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12月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为买卖双方提供经常、公开和固定的交易场地、配套设施和服务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指在农贸市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自然人。
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内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商务部门负责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导农贸市场规范化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公安机关、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农贸市场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升级改造。
确需改变农贸市场用途的,由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按照产品种类合理设置交易区,设置分区标识,实行生熟、干湿分区销售;
(二)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三)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购货凭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购货凭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自产食用农产品除外;
(四)制止占用公共区域经营、违规停放车辆等行为,保持通道畅通;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用计量器具,并定期检验合格;
(六)承担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负责及时清理市场内各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积水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保持市场内公共厕所清洁卫生;劝阻、制止经营者和消费者场内乱扔垃圾和杂物、乱倒污水等行为;
(七)维护、疏通场内排水管道,清淘雨污水水窖井以及预处理设施,保障排水设施通畅、污水达标排放;
(八)设置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确保市场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九)定期检查市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发现结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整改,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一)履行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协议,配合市场开办者按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等;
(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信息,应当在商位显著位置或者市场开办者指定位置公示;
(三)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溯源管理相关义务,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设备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按照规范着装;
(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等,不得超设计荷载堆放物品、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违规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配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六)服从市场分区经营安排,在指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违规占道、超摊(店)位界经营或者流动经营;
(七)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
(八)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遵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不乱泼污水、乱倒垃圾,及时清理经营区域内的各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积水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车辆进入农贸市场,应当服从市场开办者的管理,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停放或者装卸货物。
经营者应当推广使用可循环使用的包装工具。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名单、投诉举报电话、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及抽查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一)未及时清理市场内各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积水等;
(二)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未保持市场内公共厕所清洁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