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在农贸市场设立活禽宰杀点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市场开办者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