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规范。

新建农贸市场各项基础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应当按照建设规范进行升级改造。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