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划定一定区域,作为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免收摊位费,加强对自产食用农产品销售区的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