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产品种类合理设置交易区,设置分区标识,实行生熟、干湿分区销售;
(二)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三)查验入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购货凭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购货凭证、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自产食用农产品除外;
(四)制止占用公共区域经营、违规停放车辆等行为,保持通道畅通;
(五)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公用计量器具,并定期检验合格;
(六)承担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负责及时清理市场内各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积水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保持市场内公共厕所清洁卫生;劝阻、制止经营者和消费者场内乱扔垃圾和杂物、乱倒污水等行为;
(七)维护、疏通场内排水管道,清淘雨污水水窖井以及预处理设施,保障排水设施通畅、污水达标排放;
(八)设置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确保市场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九)定期检查市场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发现结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按照规定安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整改,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