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建立农贸市场协调监管机制,统筹、协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支持农贸市场发展,推动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便民化、智慧化。
内江经开区管委会、内江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农贸市场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落实相关责任,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