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合检查制度,对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房屋建筑安全、公共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经营秩序等情况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