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协议,配合市场开办者按照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测等;
(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信息,应当在商位显著位置或者市场开办者指定位置公示;
(三)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和溯源管理相关义务,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四)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设备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并按照规范着装;
(五)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得损坏消防设施、视频安防监控设备等,不得超设计荷载堆放物品、私拉乱接电线或者违规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配合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安全隐患排查处置工作;
(六)服从市场分区经营安排,在指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不违规占道、超摊(店)位界经营或者流动经营;
(七)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
(八)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遵守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不乱泼污水、乱倒垃圾,及时清理经营区域内的各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积水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