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执法主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及时清理市场内各类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积水等;(二)未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未保持市场内公共厕所清洁卫生。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