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应当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等管理工作,发生疑似传染病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时,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及时采取关闭市场等控制措施,并配合开展防控工作。经营者和其他入场人员应当配合和服从市场开办者采取的卫生防疫措施。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