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环境卫生、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传染病防控、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监督人员,加强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和卫生防疫,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公共安全知识、突发应急事件处置等培训。

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公布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名单、投诉举报电话、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途径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及抽查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