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场开办者抽检发现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供货者、销毁方式等信息,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