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5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本条例所称技能人才,是指依法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高级工以上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产教融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技能人才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考虑技能人才要素。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技能人才发展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技能人才发展政策和成长成才典型事迹的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技能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做好技能人才供需预测和培养规划,定期发布行业技能人才需求信息。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开展技能人才需求预测、职业生涯发展研究以及信息咨询。
在行业、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中起导向性作用的企业,可以协同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学校建立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立招生、培养、评价、就业一体的技能人才供应机制,开展学徒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职业标准开发等活动。
推动平台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职工自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各种形式的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统筹解决技师学院办学经费,支持技师学院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者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
鼓励和支持创新技师培养模式,扩大技师、高级技师培养规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应当推行中国特色学徒制培训,支持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推动学校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
职业学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和人才培养需要,加强与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作。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规模以上企业应当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
支持企业、职业学校建设技能人才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
支持中小企业依托行业协会、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联合共建跨企业培训中心。
支持企业对新招用职工、在岗职工和转岗职工开展技能培训。
支持劳动者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需求,参与各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职业资格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当依据经备案的考核规范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当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按照规定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根据现代产业发展需要和国家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情况,开展职业标准或者评价规范的开发研究工作。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能力水平评价活动。
经备案的企业面向本单位用工人员以及对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上下游企业用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以按照规定自主确定技能人才认定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院校内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终止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
(一)无正当理由超过一年未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
(二)主动提出终止备案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的;
(三)解散、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被撤销等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停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的其他情形。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或者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以及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规定奖项的选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部门或者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规定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按照规定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管理,证书效力跨区域互认。
违反规定取得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成绩,或者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实施评价、核发证书的机构应当对评价成绩和证书作无效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政策,推动职业学校毕业生在落户、职称评审、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与普通高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与香港、澳门相关机构在技能人才培养和评价方面的合作,逐步拓展合作职业(工种)范围。
鼓励用人单位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重大生产决策、重大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项目的制度。
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国家重大人才项目和专项人才计划支持的高技能人才,纳入人才优粤卡申领范围。
用人单位在聘的高技能人才在学习进修、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工资福利等方面,按照规定比照相应层级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待遇。
鼓励用人单位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高技能领军人才待遇。
支持各地级以上市将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
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范围。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为符合条件的技能人才提供社会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等。
高技能人才的配偶、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可以设立区域特色的技能人才专项荣誉和表彰激励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伪造、变造、买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二)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三)在参加或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泄露考试试题、参与或者纵容舞弊等行为的;
(四)未经备案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
(五)授权或者委托未取得备案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行为。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存在前款规定行为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限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终止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对直接责任人处限制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