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遴选确定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为其开展科研、技术攻关、学徒培养等提供必要支持,并完善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支持企业、职业学校建设技能人才培训中心、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支持中小企业依托行业协会、职业学校、培训机构联合共建跨企业培训中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