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经备案的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可以面向本单位用工人员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以面向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经备案的企业面向本单位用工人员以及对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上下游企业用工人员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以按照规定自主确定技能人才认定职业(工种)范围,自主设置岗位等级,自主开发制定岗位规范,自主运用评价方式开展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院校内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