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规定核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或者全省职业技能大赛以及省或者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规定奖项的选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资格实施部门或者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按照规定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按照规定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纳入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管理,证书效力跨区域互认。
违反规定取得职业技能人才评价成绩,或者获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实施评价、核发证书的机构应当对评价成绩和证书作无效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