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学徒培训、在岗培训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在行业、产业技能人才培养中起导向性作用的企业,可以协同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学校建立产教评技能生态链,建立招生、培养、评价、就业一体的技能人才供应机制,开展学徒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新职业标准开发等活动。

推动平台企业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职工自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各种形式的支持。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