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工作。本条例所称技能人才,是指依法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本条例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高级工以上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