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技能人才,是指依法取得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证书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技能人才,是指高级工以上以及其他具有相应技能水平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