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合理确定办学规模,落实职业学校教师配备标准,按照规定统筹用好各类资金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统筹解决技师学院办学经费,支持技师学院按照高等职业学校标准建设、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支持职业学校开展有偿性社会培训、技术服务或者创办企业,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办学经费自主安排使用;公办职业学校所取得的收入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用于支付本校教师和其他培训教师的劳动报酬。

鼓励和支持创新技师培养模式,扩大技师、高级技师培养规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