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技能人才评价主要包括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职业资格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应当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或者经备案的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当依据经备案的考核规范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应当客观、公正、科学、规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按照规定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和职业学校等根据现代产业发展需要和国家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情况,开展职业标准或者评价规范的开发研究工作。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能力水平评价活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