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快建设技能型社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技能人才发展政策和成长成才典型事迹的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技能人才发展的良好氛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各种形式参与和支持技能人才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