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育,制定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建立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信息库,支持高技能领军人才参与科研项目,组织技能研修、同业交流、名师带徒、赴境外培训等活动,提高高技能领军人才的综合素质、技能水平和实践创新能力。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