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5月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8月30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军用、警用、导盲、扶助、应急救援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管理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严格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饲养犬类名录由州公安局会同州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发放犬牌,依法查处无证养犬等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和养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留检收容场所的建设、管理,依法查处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及时捕捉和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诊疗、防疫的监督管理,指导并监督感染狂犬病病毒犬、病死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犬只防疫规定行为等工作。
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养犬管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倡导在各自的公约和管理规约中对依法文明养犬作出约定,劝阻和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养犬行为。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和服务,普及文明养犬知识,倡导文明养犬行为。
(一)幼犬自出生满3个月之日起15日内;
(二)已经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日内。
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养犬登记并领取犬牌。
携带未在自治州办理养犬登记的犬只进入州内严格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持有犬只免疫证明;停留期限拟超过3个月的,应当自居住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养犬登记。
(一)养犬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养犬个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的场所或者居所;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场所或居所证明材料;
(四)犬只免疫证明。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检测等动物防疫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繁殖。
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容的犬只,允许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养犬人领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一)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四)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车库、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措施制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
(二)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不得放任犬只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应当避开他人;
(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机构等单位场所;
(二)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少年儿童活动场所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三)候车(机)厅(室)、餐饮、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权决定其经营或者管理的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养犬登记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养犬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办理养犬登记补办、变更、注销手续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并注销养犬登记。
(三)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在严格管理区内已登记饲养的或者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措施的,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