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或者其他方式建立犬只留检收容场所,负责接收弃养、流浪犬只以及执法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和没收的犬只。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检测等动物防疫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繁殖。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