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赠与他人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赠与他人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