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犬只饲养、运输、经营、诊疗等活动出现犬只死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染病犬只。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有疑似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