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四)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车库、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五)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措施制止;(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