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二)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四)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绿化带、地下车库、城市绿地等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五)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措施制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