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养犬登记证、免疫证明及犬牌损坏、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坏、遗失之日起15日内申请补办。禁止转借、冒用、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免疫证、犬牌。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