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自治州养犬实行区域管理制度,分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是指县(市)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管理区域,一般管理区是指严格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禁止饲养犬类名录由州公安局会同州农业农村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