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二)主动避让他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三)不得放任犬只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四)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应当避开他人;(五)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