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对登记饲养的走失犬只,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领回;通知认领后7日内养犬人不认领的,按弃养犬只处理。犬只留检收容场所应当建立犬只领养制度,对收容的犬只,允许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养犬人领养。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