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一般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拴养、圈养。因诊疗、免疫等原因确需出户的,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并佩戴嘴套。进入严格管理区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或者犬笼并佩戴嘴套。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