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扶助、应急救援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