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经营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军用、警用、导盲、扶助、应急救援和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