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养犬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