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条例施行前,严格管理区已饲养并免疫的烈性犬、大型犬,可以继续饲养,但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居家拴养、圈养。因诊疗、免疫等原因确需出户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外,还应当佩戴嘴套。养犬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