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二)养犬人身份证明;(三)房屋产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场所或居所证明材料;(四)犬只免疫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