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严格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养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养犬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二)养犬个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场所或者居所;(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